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辩护人严海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贾某利用与家住本市静安区的被害人宋某的恋爱关系骗取对方信任,经手机短信和电话长期联系,以承诺养老、返还借款、回报投资收益等为饵,通过假冒其母亲打工处的老板娘身份、杜撰“郑小娜”“北京专线”等人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频繁向被害人宋某索要借款及钱款。据统计,被告人贾某通过编造老板娘需要做生意,其女儿患病、去世等事件,谎称其母亲要做心脏搭桥手术、去世等理由,诱骗宋某投资办理养猪场等,从被害人宋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贾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贾某向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已故)退赔了违法所得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谢某、王某、吴某的证言笔录,相关的无锡市芦庄超王记点心店山北分店的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中山北路支行提供的被告人贾某名下的银行流水清单,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被害人宋某向被告人贾某账户进行汇款的柜面原始单据和ATM机汇款原始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U盘及手机、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调解笔录,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贾某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李颖越
书记员包梦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