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犯宋某(另案处理)冒用老年人医(社)保卡,到医疗机构低价购药后转卖牟利,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医(社)保卡有偿出借给宋某,由他人持卡前往医疗机构骗刷药物,为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14.4万余元。
被告人顾某于2022年11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顾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借医保卡为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顾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婷
书记员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