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刘某通过朋友介绍找被告人许某帮忙其丈夫张某从轻处罚,许某找沈某(另案处理)帮忙,沈某以其有公安系统的关系等为由,通过许某向刘某传达信息,其中许某有夸大能力的言辞,多次索要钱款,刘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给许某共计人民币26万元(以下币种同),许某微信转账、取现给沈某18.4万元,许某非法占用7.6万元。
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沈某、顾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转账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及取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拘留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的以往供述及微信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向被害人传达请托信息时,虚构自身能力及请托钱款数额,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退出了违法所得且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退缴在案的钱款及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黄桂龙韩玲
书记员韩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