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从深圳XX有限公司离职后,向被害人樊某隐瞒已离职的事实,虚构将要按照约定向樊某出售该公司生产的皮门的事实,骗取樊某分两次向李娜娜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9463)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6,232元。待钱款到账后,王某拒不交货且拒绝还钱。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王某的家属代为向樊某退赔涉案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俊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