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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3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4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在网络游戏中结识被害人曹某1,假冒女性身份与曹某1发展恋爱关系,后以就医、购物需要等名义,从曹某1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10余万元。

2023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自述材料,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截图指认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及红包支付记录、QQ转账及红包支付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陈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与被告人陈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34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曹某1退赔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一千五百六十四元五角二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万思雯陈弘

书记员陈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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