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曾从事房产中介工作,2022年4月,其在未获得实际房源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房源出租、收取房租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14,2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害人庄某9,500元、被害人唐某10,700元、被害人陈某9,200元、被害人鲁某9,200元、被害人张某11,200元、被害人钱某10,5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U盘一个予以没收。
诫勉语:范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樊丽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