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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20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4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解某以优惠销售各类牛肉产品为幌子,通过预先收取定金或货款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其中,2020年5月19日、20日,被告人解某骗取被害人翁某购买牛肉的预付款人民币93,4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1年4月2日、5日,被告人解某骗取被害人温某购买牛小排的定金款60万元,后在被害人温某报案前退还3.5万元、报案后退还6.6万元;2021年9月7日、10日,被告人解某骗取被害人游某购买牛仔骨的定金款4.5万元;2021年11月21日,被告人解某骗取被害人黄某购买牛仔骨的定金款5万元;2022年5月3日,被告人解某骗取被害人禚某购买牛仔骨的定金款10万元。被告人解某骗取的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解某于2022年11月23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翁某、温某、游某、黄某、禚某的陈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货物物流单、广州XX有限公司出货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解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解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翠

人民陪审员邱淼

人民陪审员孙庆源

书记员管胜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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