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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虹检刑诉〔2022〕6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耀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崔某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路附近,向被害人余某谎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余某不知其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余某出示其弟弟崔某1的驾驶证,冒用崔某1的身份出具借条,骗取余某钱款人民币7万元,后将所获钱款用于赌博。案发前,经余某多次催讨,崔某陆续还款5,400元。

被告人崔某于2022年7月13日在本市杨浦区XX城XX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收据,证人康某、崔某1、崔某2、石某的证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制作的《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民事判决书》、借条、崔某1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张皓然

人民陪审员丁强

书记员李宣霏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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