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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129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夏朝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彭某在网上认识。2021年6月至7月间,杨某因资金出现亏空,遂向彭某谎称其与江苏XX公司合作投资“直播间刷礼物返利”项目,并让彭某投资,从彭某处骗得人民币630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讨,杨某于案发前归还60万元。上述钱款均被杨某用于填补其本人投资期货、股票亏损,购买彩票及赌博。2022年3月,杨某无力偿还,遂向彭某坦白上述情况。

2022年8月2日,杨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杨某发给其的虚假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被冻结截图、证人李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平安银行卡(尾号7724)交易明细、被害人彭某建设银行卡(尾号2411)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33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翠

人民陪审员金岳英

人民陪审员施召冲

书记员牛玲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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