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虹检刑诉〔2022〕35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操某无法到案于同年10月12日中止审理,现中止情形消失,故于同年11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朦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操某于2021年4月1日,陈某委托被告人操某给金机大厦1号2204室安排装修,因陈某拒绝将装修款项直接支付给操,被告人操某遂利用他人微信冒充装修工人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得装修款人民币9,000元,所得钱款除人民币3,000元用于支付装修款外,剩余的被其偿还其债务。

二、被告人操某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微信号KoVx冒充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东,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得三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30,000元,所得钱款被其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被告人操某归还了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操某于2022年4月24日,主动至本市XX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操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操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操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操天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军

书记员莫振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