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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2〕56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趁疫情期间本市部分社区居民物资采购不便,虚构可代为购买kumokumo牌蛋糕的事实,以收取蛋糕团购费为名目,通过网银转账和手机支付平台,骗取被害人蒋某、郑某、王某1、张某、汪某、封某、王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42,710元。

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经警方电话传唤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酷末(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垫付协议》等书证;被害人蒋某、郑某、王某1、张某、汪某、封某、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资金明细;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及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陈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均经本院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某系涉疫情犯罪及未退缴赃款等情节一并予以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赃款人民币四万二千七百十元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竺越

书记员宋悦乐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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