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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3〕2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蒋凤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22年9月,向被害人张某虚构自己系国有单位领导身份,多次谎称其有办理上海户口的能力以获取张某的信任,并于2022年9月12日以帮助张某办理上海户口需要疏通资金为由骗取其钱款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害人张某发现被告人许某迟迟未将事情办妥,遂要求许某归还上述钱款,许某借故拒不归还,张某于2022年1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钱款已被被告人许某用于个人挥霍。

2023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官泛太平洋酒店贵宾楼一楼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某先是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2月28日被告人许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申某、郑某、徐某的证言笔录及申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存折取现记录、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抓获情况,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信息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许基卫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马蓉

书记员李旭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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