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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18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6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9月起,与被害人王某恋爱并同居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室,期间曾谎称其父亲系北京市某区区委书记。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又谎称有关系帮助被害人王某进入中央美术学院就读硕士研究生,并通过网络联络他人伪造录取通知书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需要缴纳学费、培训费等为幌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2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陈裕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斌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丹凤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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