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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84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陆某经预谋,虚构其留学加拿大、目前正经营公司创业以及家庭条件优越等身份信息,通过日常社交伺机主动搭识不同被害人,并假借恋爱或朋友交往骗取被害人的情感和信任后,以资助其完成科研项目、自主创业及生意资金周转、代购代租车辆等为幌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所得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式偿还被害人。嗣后,陆某又假意给被害人出具借条,以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及避免被害人报案。经查,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陆某通过上述伪装身份搭识被害人吴某1,在骗取被害人的情感和信任后,于2017年10月起,以资助其创业、调查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性为由,骗被害人向小额贷公司贷款后给自己使用并许诺由其还款,后又以帮助被害人代购车辆等为幌子,共计骗取吴某1人民币1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2月起,陆某通过上述伪装身份搭识被害人叶某,在骗取被害人的情感和信任后,以资助其完成“心理学实验”科研项目及创业为由,欺骗被害人提供信用卡给其使用、为其充值期货投资账户并让被害人在外贷款后给其使用,共计骗取叶某31万余元。

3、2020年11月起,陆某以投资互联网项目、汽车租赁项目等为幌子,共计骗取其原同事被害人卢某6.8万余元。

4、2020年4月,陆某通过上述伪装身份搭识被害人张某1,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于2020年11月起,以投资互联网项目、汽车租赁项目等为幌子,共计骗取张某111.7万元。

5、2020年,陆某通过上述伪装身份搭识被害人倪某,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于2021年5月起,以资助其创业及生意资金周转等为幌子,共计骗取倪某11.3万元。

6、2021年10月起,陆某通过上述伪装身份搭识被害人全某,在骗取被害人的情感和信任后,以资助其完成“心理学实验”科研项目,帮助其解决经济债务危机,骗被害人为其购物、转账,共计骗取全某60万余元。2021年12月30日,陆某为避免被害人报案,偿还全某25万元。

7、2021年3月,陆某通过租车搭识被害人王某,并谎称其系租车公司员工,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于2021年6月起,以其有渠道可低价租赁车辆为幌子,骗取王某车辆租金、押金等共计17万余元。

2022年2月22日,陆某在本市嘉定区XX路XX弄地下车库内被抓获,到案后仅承认骗取被害人吴某1部分钱款。

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另提出,陆某当庭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友帮助下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吴某2、叶某、卢某、张某1、倪某、全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闫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流水记录、司法审计报告、被告人陆某的期货投资记录、神州、锦江XX公司订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失信宣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陆彬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楠

审判员张金

人民陪审员潘晓红

书记员倪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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