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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嘉检刑[2023]2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202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卜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暂住在本区XX镇),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沈某借款,后因其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感情破裂。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自己外出务工还沈欠款需要路费、坐庄赌博被扣、母亲去世需要丧葬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沈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6,900元(以下币种同),其得款后用于个人还债并挥霍殆尽,2021年初卢某以其表弟名义向沈某编造自己死亡的事由,拒不偿还债务。

2021年12月12日,被害人沈某发觉被骗遂报警。2022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卢某有重大嫌疑,后电话通知卢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谈某、朱某1、朱某2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作情况、归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永明

书记员张匡胤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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