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天工黄金回收铺内,使用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680元的价格购买的假冒“积家牌”手表一块,以假充真将该手表抵押给该店,骗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8,000元。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陶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法,至上述店铺,骗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5,000元。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陶某至上述店铺欲再次行骗时,因被识破而未果。后被接警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林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XX有限公司钟表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结清证明等书证,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果
书记员曹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