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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嘉检刑诉〔2022〕104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2〕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害人姚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唐某。后被告人唐某谎称有私人关系能够办理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慈竹路450弄小区门口店铺的租赁事宜,并虚构认识菊园新区领导“沈经理”、“王书记”等,先后以给领导送红包、请客吃饭等为由骗取姚某共计人民币36,950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2021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被告人唐某的暂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陆某、岳某的证言及陆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相关录音,刑事谅解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本案赔偿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杰

书记员吴任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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