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可代其聘请律师处理民事诉讼事宜,以向律师支付各类费用为名,骗取赵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3,000元。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赵某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葛立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