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刘某,向其虚构可出售苹果牌手机给刘某的事实,骗取刘某购机款人民币5,000元,后用于个人花销。
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酒店XX房间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有诈骗前科及其他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拥军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