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辩护人李杭、陈小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熊某虚构茅台酒买卖生意,陆续骗得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5.5万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熊某虚构工作情况,编造父亲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工地员工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等事由,陆续骗得张某人民币3.2万元。
2022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熊某虚构工作情况、编造支付宝被冻结、倒卖球鞋等事由,骗得刘某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熊某在骗得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挥霍,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至案发均未归还。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熊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金某、张某、刘某的陈述笔录、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谅解书等,证人熊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熊某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和抓获经过等,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恰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熊某坦白、退赔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人民陪审员王媛媛
人民陪审员王竹君
书记员陈逍炫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