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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2〕63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辩护人李杭、陈小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熊某虚构茅台酒买卖生意,陆续骗得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5.5万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熊某虚构工作情况,编造父亲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工地员工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等事由,陆续骗得张某人民币3.2万元。

2022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熊某虚构工作情况、编造支付宝被冻结、倒卖球鞋等事由,骗得刘某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熊某在骗得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挥霍,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至案发均未归还。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熊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金某、张某、刘某的陈述笔录、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谅解书等,证人熊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熊某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和抓获经过等,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恰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熊某坦白、退赔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人民陪审员王媛媛

人民陪审员王竹君

书记员陈逍炫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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