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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19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晔,被害人王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钧,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顾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王某1谎称泰国的“大熊哥”可以帮助其转运,后假冒“大熊哥”与王某1微信联系,并通过为其买佛牌、搞去晦气仪式,假装在泰国寺庙烧蜡烛、点天灯、诵经祈福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王某1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2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欠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回执,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35年4月28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人王某1;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沈长华陈弘

书记员陈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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