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105刑初10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6-30
法 官: 杨浩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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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荣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1及其辩护人王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抢劫
2016年1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1经事先预谋、踩点,携带电棒、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至本市建邺区恒山路x号恒山花苑x幢2单元x室,乘被害人金某乙开门之际强行进入室内,后采取捂嘴、捆绑、电棒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现金9000元和软盒中华香烟7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9元)。
(二)强奸
被告人高某1在实施上述抢劫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被害人金某甲发生性关系。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1在本市建邺区富乐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既往供述及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小区监控录像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1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奸妇女,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1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某1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发生性关系时其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属于强奸。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2、被告人系初犯,对于抢劫罪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1经事先预谋、踩点,携带电棒、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至本市建邺区恒山路x号恒山花苑x幢x单元x室,乘被害人金某乙开门之际强行进入室内,后采取捂嘴、捆绑、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金某乙人民币9000元、软盒中华香烟7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9元),抢劫期间,被告人高某1临时起意强行与金某乙发生性关系。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入室抢劫财物的主要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高某1人民币7000元、软盒中华香烟6包,除1包香烟送检外,现金及香烟均已发还被害人金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被告人高某1户籍资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1自然情况及案发、归案情况等。
2、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害人金某乙案发时租住在恒山花苑x幢x单元x室。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3日下午5时许,金某乙发短信称其在家被抢劫。
4、证人李某(小区保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时20分左右,金某乙打电话到监控室称自己在家里被抢劫了。
5、证人唐某(医师)的证言及被害人初诊病历,证实案发当日晚8时许,民警带金某乙至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接受检查,金某乙脖子有抓痕,医师唐某用无菌棉签提取了金某乙阴道分泌物等。
6、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下午4时20分许,其开门准备倒垃圾,一个男子突然冲过来捂住其嘴,一手掐住其脖子将其拖进房间。该男子关上门威胁称不要喊,不然杀了其,后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将家里1万元现金交给了他,并让他离开。该男子没有离开,拿出一个电棒,让其不要说话,并用剪刀剪开围裙将其捆绑在椅子上。该男子进卫生间洗完澡后,将其松绑并拽到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束后,该男子从抢的1万元中拿出1000元放在了卧室地上,并拿走了茶几上的7包中华香烟。该男子离开后,其将门反锁,发短信给其男朋友徐某,后又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及物业保安。经其辨认该男子系被告人高某1。
7、被告人高某1既往及当庭供述,证实案发前一天其想找个落单的女子抢点钱,后其进入恒山花苑小区,看到一个女子上了x栋x单元x楼,其推测她有可能是一个人住在x室。次日下午,其又进入该小区来到x室门口,听到有开门声音后就上去捂住女子的嘴,将她拽进房间内,威胁她不要叫,该女子从一抽屉里拿出一万元给其让其离开,其用剪刀将围裙剪开,将她绑在椅子上,洗完澡后其将她松绑,并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她没有同意,其再次提出要发生性关系,她没有讲话,后其便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离开房子之前,其留下了1000元,拿走了茶几上7包软壳中华香烟。
8、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金某乙阴道拭子、毛毯上斑痕、被套上斑痕检出人精斑,其DNA与高某1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3.59*1019。
9、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香烟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劫7包香烟为软壳中华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69元。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物证提取登记表,证实案发地点的方位、室内情况,以及物证提取情况。
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高某1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现金7000元、软壳中华牌香烟6包、电棒等物品,并已发还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香烟5包。
12、小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前被告人高某1进入小区踩点,案发当日下午再次进入小区,并于当日下午5时2分前后离开小区x幢x单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1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1与被害人发生性关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1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女子居所,后使用语言威胁、捆绑等手段,足以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且被告人当庭也称其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并未同意,该性行为明显违背了妇女意志,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31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1退赔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浩
人民陪审员陶霞
人民陪审员王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黄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