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单独和伙同他人采用虚假的理赔订单诈骗被害单位上海XX公司钱款。具体如下: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采用虚假的理赔订单,骗得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人民币3,438元;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伙同刘某、张某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法,骗得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人民币15,044.41元;
2022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某单独采用虚假的理赔订单,骗得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单独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法,向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索赔2,869元,后被德邦公司发现系虚假理赔即未赔付。
另查明,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刘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郭某的证言笔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报案书、网上电子回单、索赔申请书、衣服照片、索赔权转让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异地调货服务合同、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APP收款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徐某亦作了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应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的损失。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诫勉语:徐子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秀玲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