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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2〕10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俞某、陶某、马某(均已判决)等人以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本区人民北路3088弄誉品原墅13号等地点为办公场所,先后招募曹某、唐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在未取得相关期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等方式,诱骗投资人至王某(另案处理)提供的DPS、ROCK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投资、交易。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何某1、卢某、陈某2、陈某3(均已判刑)经他人介绍,共同出资,均分盈利,以何某1的名义在王某提供的ROCK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注册代理账户,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为办公场所,利用网络聊天诱骗多名投资人至上述平台投资、交易,赚取投资人的亏损。经查,何某1代理账户累计入金人民币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害人赵某、陈某1、何某2、吴某、庹某、刘某共计被骗99万余元。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陈某1、何某2、吴某、庹某、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后台数据、情况说明,同案证人何某1、卢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证人俞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出赃款6万元,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六万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邢莉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赖凌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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