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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120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胡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汪某为牟利,在自己无不动产、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张某谎称承接到一单江苏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钢贸生意,因个人资金短缺,要求张某参与共同投资并赚取差价,以此骗取张某的信任。同年6月11日、7月1日,张某通过其经营的上海B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鸿欧公司)分别向汪某经营的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账户转账17万元、18万元。被告人汪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分别于当日将其中的15.5万元、17万元转入其个人开设在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投资钢材期货交易,后亏损殆尽。至案发,被告人汪某仅归还张某3.5万元。

2021年6月16日被害人张某报案,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汪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汪某分三次退还张某共计6,000元;2022年11月21日,汪某向张某退还剩余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QQ软件聊天截图、转账记录、C公司账户明细对账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汪某的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期货账户交易记录、期货交易结算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草拟的《借款欠条》、无锡市XX中心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害人张某出具的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汪某和被害人是朋友关系,社会危害性小,汪某系初某,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汪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晓立

审判员白楠

人民陪审员张益华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海燕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审判长张晓立

审判员白楠

人民陪审员张益华

书记员陆海燕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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