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金检刑诉[2022]5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毛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5月29日、同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谎称其租赁的车牌号为浙BXXXXX的本田思铂睿轿车、车牌号为皖AXXXXX的宝马5系轿车系自己所有,以将车辆抵押借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4,500元(以下币种皆同),后归还11,500元。嗣后,张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一度与马某断绝联系,后将上述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审查起诉阶段,张某退还马某1,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张某以往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授权书、借条、微信账号及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证人孙某、李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车辆信息情况及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当庭讯问了张某。公诉人据此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在首次庭审时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事发当时其有还款能力,抵押车辆的价值远高于借款金额,被害人在第二次抵押借款时系明知涉案车辆非被告人所有,所得钱款被用于工程投入。庭后,张某提交了认罪认罚悔过书。第二次庭审时,张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愿意真诚悔罪;案发前归还部分欠款,庭前已归还全部欠款;借款时有还款意愿,所借款项用于工程投入,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证实上述主张,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截图。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谎称其租赁的车牌号为“浙BXXXXX”的本田思铂睿轿车系自己所有,以将车辆抵押借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17,000元。同年6月6日,张某采用相同方式,以其租赁的车牌号为“皖AXXXXX”的宝马5系轿车抵押借款等为由,骗取马某17,500元。其后,张某以现金方式支付马某4,500元,并于同年6月18日以转账方式归还7,000元;之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一度与马某断绝联系,后将上述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张某退还被害人马某1,000元。本院审理期间,张某向马某支付26,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提供的授权书、借条、微信账号、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向马某借款17,000元,用其本人的车牌号为“浙BXXXXX”本田思铂睿轿车作抵押,后张某写了借条,马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7,000元。2020年6月6日,张某再次要求借款17,500元,承诺以自己的车牌号为“皖AXXXXX”宝马5系轿车作抵押,马某当时心存疑虑,询问过张某该车是否有问题,多次要求查看车辆行驶证,张某并未提供,而是一再声明该车是他自己的,后马某微信转给张某17,500元,并要求张某在借条中写明这辆车没有任何其他债权关系。借款后,张某出于感谢,曾自愿给过马某两次钱,一次2,000元,另一次2,500元。张某在约定还款时间没有还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经马某多次催讨后,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归还了7,000元。至2020年7月,马某发现张某抵押的两辆车都不见了,询问张某后其还是称车子是他自己的。马某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车主是孙某,车辆系张某租赁而来,因拖欠资金已被租赁公司拖走。后张某失去联系。至2021年10月,马某联系到张某一次,张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2、证人孙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车辆信息情况,证实孙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2019年10月,其先后向被告人张某出租了车牌号为“浙BXXXXX”本田思铂睿轿车及车牌号为“皖AXXXXX”宝马5系轿车,租金分别为每月3,000元、8,500元,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两辆车的所有人均为孙某本人。张某初期按时支付租金,直至2020年3月左右,张某不再支付租金,经催讨仍找各种理由推脱。故2020年7月左右,孙某按照定位找到租赁车辆后,将车辆拖走,后张某失联。过了几天,马某联系到孙某,告知其张某将租赁车辆抵押并借款3万余元的情况。后孙某因与张某的经济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对欠付租金等1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其在被告人张某承接的室内装修项目做零工,张某拖欠其3,000元工资,后失联。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提交的认罪认罚悔过书,证实2019年10月,张某先后向证人孙某租赁车牌号为“浙BXXXXX”的本田思铂睿轿车及车牌号为“皖AXXXXX”的宝马5系轿车,租金分别为每月3,000元、8,500元,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至2020年3月之前,租金正常支付,后张某出现经济问题,即与孙某协商暂缓支付。2020年5月29日及同年6月6日,张某因资金紧张,分两次向被害人马某借款合计34,500元,随后归还4,500元、7,000元,案发前总计归还11,500元。为让马某同意借钱,张某将租来的本田汽车及宝马汽车谎称是自己的,并抵押给马某。当时张某对外欠款约15万元,无力归还马某或者支付孙某租金,一直以工程款没到账等理由拖延。至2020年7月,马某告知张某两辆车被拖走,其联系孙某后得知因拖欠租金,孙某已将车辆收回。后马某一直催讨,张某无力还款就一直拖延,不接电话,不回消息。张某从马某处借得的款项投入一工程项目,亏损约4,000元后,剩余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7、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被害人马某1,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向马某支付合计26,5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数次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艳

审判员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戚昕洲

书记员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