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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检刑诉[2022]27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0   阅读:

案件概述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渭检刑诉[202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雷倩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妻子姜某某姜渭萍(未领结婚证)于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产子住院期间结识被害人刘某甲刘娟(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护士),李某某虚构其临渭区城中村五里铺居民,并在外包工程的身份,谎称与妻子感情不和,以此为由和刘某甲刘娟谈恋爱,期间,李某某以给刘某甲刘娟买房买车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甲刘娟共计19382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辩称,对诈骗金额认定有异议,应将被告人向被害人转款的金额共计21015元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姜某某姜渭萍(未领结婚证)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产子住院期间结识被害人刘某甲刘娟(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护士)。李某某虚构其系临渭区城中村五里铺居民,并在外包工程,谎称与妻子感情不和,以此为由和刘某甲刘娟谈恋爱。期间,李某某以给刘某甲刘娟买房交税、买车交车辆购置税、工地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甲刘娟共计193821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归还被害人刘某甲刘娟4500元,诈骗数额应为189321元。

另查明,2022年7月29日至8月6日,因疫情防控原因,被告人李某某在渭南饭店集中隔离,在隔离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无人身自由。

以上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刘某甲刘娟报案称,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其在和李某某交往期间,李某某以买房卖车等各种理由骗取其12万余元。2022年8月1日渭南市公安XX局临渭分局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渭南市公安XX局临渭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渭南市临渭区XX街道XX小区汉马街道石油小区门口抓获。

3、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刘某甲刘娟二人在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信息系统中未有网签备案信息及档案登记信息。

4、渭南市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经查询李某某、刘某甲刘娟无业主档案信息。

5、被害人刘某甲刘娟陈述,证明2021年3月中上旬,她在妇幼保健院认识的李某某,随后和李某某开始谈恋爱,李某某说自己搞工程很有钱,说给她在上上国风给她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她的名下,还给了她一把房门钥匙,但是并没有说买的是哪一户,她也没有见过购房合同。说给她买了一辆红色奔驰车,在奔驰4S店给她打了一通微信视频,说为了给她送生日礼物,给她定了一辆红色奔驰车,她过完生日后多次向李某某问车的事情,李某某以给车上牌,车被别人开走了等多种理由不让她看车,一直到八月份中旬,既没有房也没有车,她没见过李某某的工地,她去上上国风小区询问调查后发现就没有这把钥匙对应的房子,她才意识到被骗了。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以工地资金周转、买房交契税、给房装修、给车交税和停车费等理由一共骗了她21.1万余元。她在八月底发现被骗了给李某某要钱,持续到2021年11月份,李某某共归还0.45万余元。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21年3月份,他妻子交姜某某姜渭萍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生孩子的时候,他认识了妇产科护士刘某甲刘娟。当时刘某甲刘娟是他妻子的护士,他当时骗刘某甲刘娟说他是临渭区五里铺人,平时在外面包砂石料工程的,就这样一来二去他们就聊熟了,就开始谈情说爱,他们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交往,通过和刘某甲刘娟谈恋爱,以给刘某甲刘娟买房买车为理由骗刘某甲刘娟的钱。2021年4月份他的手机丢了,刘某甲刘娟先给他买了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他说他丢了,刘某甲刘娟再给他买了一部华为手机,前面两部手机都丢了,刘某甲刘娟再给他买了第三部华为手机,他最后把这部手机卖了5200元给刘某乙刘娟了。4月初的一天,他把刘某甲刘娟带到西五路上上国风售楼部看房,过后他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对面打字复印部复印的上上国风购房合同,把购房合同给刘某甲刘娟看了,骗她说把房子买了,买的是他们今后结婚住的房子,为了让刘某甲刘娟更相信他买房了,他还在西一路花了80元买了一把锁子,锁子扔了拿着钥匙骗刘某甲刘娟,让刘某甲刘娟看到钥匙说房子钥匙交了,4月10日左右,他说装修要用钱呢,刘某甲刘娟在洲豪大酒店给他了10000元现金;又过了两三天,刘某甲刘娟在华岳门口给他了13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他还是以买材料为由,刘某甲刘娟给了他5000元,之后又给了他9000元现金,5月10号左右,当时他给刘某甲刘娟说给房子交契税钱刘某甲刘娟给他拿了30000元现金,当天刘某甲刘娟给他微信转了10000元,过了两天,他让刘某甲刘娟刷了2万多元的信用卡,当时取的现金23000元,5月25日左右,他在国贸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刷刘某甲刘娟信用卡,取现金10000元,这笔钱是他借刘某甲刘娟的,6月5日他还是以房子说事骗刘某甲刘娟,刘某甲刘娟给他的微信转了10000元,6月26日,他骗刘某甲刘娟给房子买家具不够,刘某甲刘娟给他微信转了4700元,一共就是这么多钱。再就是2021年4月初,他说给刘某甲刘娟买了一辆红色奔驰轿车,说要给车交机动车购置税骗了她8000元现金,到了7月底,刘某甲刘娟催的要车,他就说车在吾悦地下停车场,停了一个多月要交3000元停车费用,刘某甲刘娟给她微信转了3000元,所以他以买车交税、停车费用骗了刘某甲刘娟共计11000元。他说的买车买房都是骗刘某甲刘娟呢,为了骗刘某甲刘娟钱。他经济不好缺钱,外债又多,他把骗刘某甲刘娟的钱打牌输了一部分,他自己花了一部分,就花完了。他还陆陆续续从刘某甲刘娟那里借了13.7万元,不是一次性借的,他当时给刘某甲刘娟说他是弄砂石工程的,等工程款到了就把钱给她还了,他在外面就没有工程,说这理由也是骗刘某甲刘娟呢,借钱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写任何东西,这钱他花完了,他给人还了些账,大荔“振娃”还借了他17000元,剩下的钱他打麻将输了。在他和刘某甲刘娟交往期间,刘某甲刘娟大概给了他24万元左右,陆陆续续还给他一些小钱,具体也记不清楚了,他都花了。这24万元里,其中他借刘某甲刘娟13.7万元,骗了刘某甲刘娟不到11万元。

除以上证据外,还有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及明细、被害人刘某甲刘娟银行账户明细、被害人刘某甲刘娟微信转账明细、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足证以上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持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将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转款21015元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所得款项均系赃款,依法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6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刘某甲刘娟退赔经济损失189321元。

三、扣押的四把钥匙,由公安XX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以上第二项内容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申晓娜

人民陪审员刘稳良

人民陪审员李红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祖贞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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