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将本人虚构为女性身份,后添加被害人于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网聊逐步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交房租、过生日、过节费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于某钱款。被害人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幢XX号家中累计向其转账人民币12,379元(币种下同)。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向被害人于某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于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张某及被害人于某相关微信账号、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张某亦作了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六张,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樊丽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