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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金检刑诉〔2023〕10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起,肖某(已被判刑)伙同他人成立山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2020年8月为规避风险,肖某经与他人协商,又另行安排吕某(已被判刑)成立山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由山东C有限公司、山东D有限公司等作为分公司。上述公司通过网络推广,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情感问题,并将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获取被害人信任,先由公司员工以分析师名义与被害人接触,以保证实现复合或挽回成功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待被害人付费后,分析师将被害人诱导至A公司、B公司咨询部,由咨询师继续以延长服务周期、分离第三方、双向辅导等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涉案公司担任情感咨询师,参与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并规劝同案犯投案,且已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王某、杨某、袁某、张某等人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同案犯吕某、周某、赵某、尹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数据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户籍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调取的涉案公司话术单、业绩表等,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规劝同案犯投案,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退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舒平锋

书记员刘佳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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