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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检刑诉[2022]83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0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刑诉[2022]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以购买“王者荣耀”游戏账号为由添加胡某某为好友,期间双方约定好购买游戏账号的价格,谭某某以试玩为名让胡某某更改了游戏账号密码及绑定信息,但一直未向胡某某支付交易款。后谭某某在试玩期间,将该账号挂在“XX”平台上对外出售。2022年6月13日,被害人高某某在“XX”平台看到该游戏账号出售信息后,遂与谭某某联系购买,期间谭某某谎称该“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系其个人所有,骗取高某某信任,后高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园通过支付宝、微信红包向谭某某先后支付游戏账号购买款共计11840元,但谭某某无法将该游戏账号过户给高某某,且谭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日常消费。2022年6月23日,谭某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具有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赃款未追回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执行至2023年6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某11840元。

三、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晓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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