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年10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1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季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2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并虚构自己系银行行长身份,假借自己因挪用银行公款需要钱款周转、家人做手术需要手术费、帮忙办理医疗保险等名义向被害人朱某骗取共计人民币211039.35元用于偿还赌债等。
2022年6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汤臣一品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ATM机网点信息及地址、电话录音、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季琴提出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11039.35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丽娜
人民陪审员胡晓东
人民陪审员项自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