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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虹检刑诉〔2023〕2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陆某与他人结伙,使用虚假病历资料非法获得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并于同年8月起,以上述材料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请提前退休,陆续骗领社保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94,226.8元。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陆某接民警电话后至公安机关,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上海市XX管理中心出具的《违规丧劳提前退休人员名单》《上海社会保险待遇退款明细表》及养老金发放明细材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劳动能力鉴定表》《养老金申领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养老金核定表》《出院小结》、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骗取社保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退出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凌琳

人民陪审员谢旻蕾

人民陪审员丁贤革

书记员王旭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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