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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2〕53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张某冒充人民警察,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连某人民币7万余元。

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冒充人民警察,同时冒用其父张某的微信,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3万元。

同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其母亲去世,需要购买墓地、办理后事等事实,骗取徐某2、奚某、曹某、罗某、钱某等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赌博、归还欠款等。

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相关的民事调解书、失信被执行人员信息,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连某、徐某1、徐某2、奚某、曹某、罗某、钱某的陈述及证人屠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亚哲

人民陪审员石顺芳

人民陪审员陈秉硕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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