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起,被告人杨某受张洪波指使,在美团平台从事管道疏通工作时,明知该“JBCZYL”管道疏通剂只有人民币8元(以下笔者均为人民币),为谋取高额利益,在为顾客疏通马桶下水管道的过程中,谎称顾客下水管道难以疏通,需使用“高价”的“JBCZYL”管道疏通剂,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至案发,被告人杨某先后从被害人顾某、汤某、王某、周某、许某处共计骗得4,540元。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被告人杨某在本市闵行区XX公路XX弄XX号XX公寓二期B426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顾某、汤某、王某、周某、许某的陈述及相关转账记录、淘宝商品截图、被告人杨某的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证人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翠
书记员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