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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刑诉[2023]16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3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初,被告人龙某通过互联网与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的被害人周某结识时,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向被害人编造自己系女大学生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周某的好感和信任。同年2月14日、2月22日及3月21日,被告人龙某谎称为被害人周某制作手办和自己购置电脑缺钱等事由,骗得被害人周某以发送QQ红包和微信扫收款二维码方式支付给其的钱款总计人民币7,899.9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樊丽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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