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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李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彭某在待业期间,通过淘宝商户“上海社保通”购买代缴社保服务,虚构劳动关系让他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代缴社保,后于2020年7月骗领生育保险人民币2万余元。

2022年7月17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生育金领取情况、银行流水、光盘,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生育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彭某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一元二角,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蒋冬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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