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渝巴检刑诉[2022]36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3   阅读:

案件概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白恒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本院通过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孟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等地虚构消防改造工程、代开发票过账等事由,先后向被害人唐某、查某某、赵某等提出借款、投资请求,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钱款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消费,诈骗被害人243.2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被害人唐某编造其在重庆市巴南区有消防改造工程、为他人开发票过账等事实,并虚构其工作身份,向唐某承诺高额回报,唐某在巴南区土桥和花溪南城花园等地向彭某某转账252.0516万元,彭某某向唐某回款转账173.55万元,实际诈骗唐某78.5016万元。

2.2021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被害人查某某编造其在巴南区有消防改造工程等事实,向查某某承诺高额回报让其投资,查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域蓝湾等地向彭某某转账470.3万元,彭某某向查某某回款转账404.6万元,实际诈骗查某某65.7万元。

3.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被害人赵某编造其在巴南区有消防改造工程、需要开发票过账的事实,并虚构其工作身份,向赵某承诺高额回报让其投资,赵某在巴南区申烨太阳城小区、龙洲湾、重庆市南岸区万达广场附近等地向彭某某转账297万元,彭某某向赵某回款转账19.8万元,实际诈骗赵某99万元。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巴南区花溪派出所投案,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关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43.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没有让对方投资,只是向对方借款,且有还款行为,同时涉及唐某的钱款,有30万元已通过张婷婷进行了归还,因此对该部分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已久,借款人只会在意借款回报,并不在意用途,被告人也在积极还款,只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等地虚构消防改造工程、代开发票过账等事由,先后向被害人唐某、查某某、赵某等提出借款、投资请求,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钱款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被害人唐某编造其在重庆市巴南区有消防改造工程、为他人开发票过账等事实,并虚构其工作身份,向唐某承诺高额回报,唐某在巴南区土桥和花溪南城花园等地向彭某某转账252.0516万元,彭某某向唐某回款转账173.55万元,实际诈骗唐某78.5016万元。

2.2021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被害人查某某编造其在巴南区有消防改造工程等事实,向查某某承诺高额回报让其投资,查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域蓝湾等地向彭某某转账470.3万元,彭某某向查某某回款转账404.6万元,实际诈骗查某某65.7万元。

3.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被害人赵某编造其在巴南区有消防改造工程、需要开发票过账的事实,并虚构其工作身份,向赵某承诺高额回报让其投资,赵某在巴南区申烨太阳城小区、龙洲湾、重庆市南岸区万达广场附近等地向彭某某转账297万元,彭某某向赵某回款转账198万元,实际诈骗赵某99万元。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巴南区花溪派出所投案,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郑晓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查某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的罪名及主要事实成立。

关于被告人彭某某的主观意图问题。经查,首先,被告人彭某某有虚构身份、虚构项目承建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彭某某并未将所获钱款用于可产生回报的投资,而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其三,被告人彭某某并无偿还所涉钱款的能力。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唐某被骗金额的认定问题。经查,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唐某被骗金额系通过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双方转账记录累计计算所得,具有客观性;其次,被告人彭某某与张婷婷之间本就存在借贷关系,在案证据也仅能证实彭某某与张婷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其三,并无证据佐证唐某与张婷婷具有对外共同承担债权债务的关系,亦无证据佐证唐某归还张婷婷的钱款,系张婷婷代唐某所收。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唐某被骗金额并无不当,被告人彭某某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虽对其主观意图作出辩解,但在公诉人发问环节,又承认系通过虚构事实进行的借款,可认定其系对行为性质作出的辩解,应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33年1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赔被害人唐某78.5016万元、退赔被害人查某某65.7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99万元。

(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天柱

人民陪审员刘宁

人民陪审员胥文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毕升

书记员鲁韵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