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天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20日至4月5日,被告人朱某虚构其可以帮忙低价购买苹果牌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37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用。
同年6月29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有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马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朱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
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朱某被抓获的情况及其身份、前科情况等。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诈骗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成栋
人民陪审员刘天成
人民陪审员戴玉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