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的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月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李腾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案因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姚某在没有电费优惠充值渠道的情况下,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平台设立“省钱惠生活”店铺销售“全国电网九折充值”的虚拟商品,骗取被害人李某等客户充某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尔后用于个人花销等。XX公司应店铺相关客户要求先行支付人民币20余万元。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退缴人民币2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店铺信息、交易明细、平台垫资明细、通话记录、付款记录截图等,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后果,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姚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杨
审判员徐明敏
人民陪审员崔锦霞
书记员胡晓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