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12月12、14日,分别使用其本人名下浦发银行信用卡、东亚银行信用卡,通过其购买的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临门公司)POS机(非其本人名下)刷卡消费人民币31,977元、1,313元。后赵某在已获得相应消费套现的情况下,仍分别向浦发银行、东亚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谎称上述2笔消费交易异常,诱使浦发银行、东亚银行基于上述虚假理由,对该2笔消费调单退款,并从涉案POS机所属付临门公司账户中追款成功。
2021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乡XX村XX号将赵某抓获。2023年1月4日,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东亚银行、浦发银行提供的银行卡流水、收据、持卡人声明、情况说明、未收到款据证明及相关照片;付临门公司提供和出具的涉案POS机信息及明细、刘秀珍交通银行卡账户明细、李建通农业银行卡账户明细、赵某建设银行卡账号明细及涉案持卡人赵某退单证明;检察机关出具及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赃证物品清单及转账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和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倩岚
书记员尹媛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