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钟某虚构可以低价兑换美元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宋某向其支付宝账户共计转款人民币12,000元。待钱款到账后,钟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还在宋某索要美元时,断开联络、拒不退款。2021年8月18日,钟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钟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