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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2)66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4   阅读:

案件概述

被告人肖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沪徐检刑诉(2022)66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倩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张某、何某(已判决)等人先后组织数百人至柬埔寨王国对中国境内企业实施电信诈骗。在实施电信诈骗的过程中,张某、何某等人按照公司化运营模式,对成员进行角色分工,集中安排食宿、统一管理。其中,“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虚构将转账给被害公司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接线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初步信任,并引导接线人员添加QQ号码,待其添加QQ好友后,由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继续强化对方信任。同时,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QQ聊天模式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先向接线人员佯装询问之前的转账情况,再诱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除此之外,还有负责打印被害单位信息、分发诈骗材料、收款账户等的辅助人员,计算、分发工资及提成的财务人员,保障餐饮、交通等的厨师、司机等。一线话务员、辅助人员、财务人员、厨师、司机等均有固定底薪,从人民币(币种均同)7,000元到1万余元不等。诈骗成功后,具体实施诈骗的一线话务员可获该笔诈骗金额7%的提成,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可获该笔诈骗金额6%的提成。在柬埔寨王国期间,因成员不断增多,相继分设“大本营组”“小璋组”“小林组”等不同诈骗小组,各小组均沿用上述管理模式。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肖某前往柬埔寨王国参加上述电信诈骗集团,肖某在李某(已判决)管理的“小林组”内伙同他人共同参与诈骗。经查,2019年5月5日,肖某所在的诈骗小组成员以“大立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成都A有限公司2.8万元。2019年7月17日,肖某所在的诈骗小组成员以“晨丰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成都B有限公司11万元。

2022年8月26日,被告人肖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营业执照、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李某、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其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为实施共同犯罪,与他人结伙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系从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据此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保障公私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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