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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3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钰、俞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林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中多次谎称自己能够低价购买来苹果手机、PS5游戏机、电脑等电子数码产品,同时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价回收二手手机、电子烟、电子烟弹等物,以此骗取被害人曹某、朱某、沈某、代某、王某钱款总计人民币166,400余元。后宋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6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宋某向上述被害人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沈某、朱某、代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朱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进货订单》及《欠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宋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陆建芳

人民陪审员王宝章

书记员倪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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