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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2〕6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孙禹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为被害人虞某装修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期间,虚构代为低价订购橱柜、家电、装修材料和支付工程增项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9,57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姜某在原籍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侦查阶段向被害人退赔15,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退出剩余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的陈述、自述材料及提供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张某、魏某、李某的证言,相关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胡欣华

人民陪审员孙咏梅

书记员吴佳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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