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温平检刑诉(2022)54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7   阅读:

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彩家园”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彩家园”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被害人曾某(系浙江省平阳县人)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3月20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担任推广员,获利人民币2万元。其参与期间,彩家园公司诈骗金额达人民币69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系从犯。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曾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1、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朝晖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胡文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