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略阳检刑诉[2022]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8   阅读:

案件概述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阳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凡、检察官助理杨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闲聊时,吴某某让刘某某给其介绍工程,刘某某同意。几天后,刘某某称可以合伙承包中铁一局阳安二线土方工程,但需要吴某某支付活动经费,吴某某同意并于2015年5月11日给刘某某转账2.5万元,后刘某某称没有承包到中铁一局阳安二线土方工程,但可以联系到中铁一局阳安二线勉县XX段线路工程,吴某某遂让其继续联系。刘某某用吴某某所转2.5万元中的3000多元联系上述两个工程,其余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后刘某某谎称联系工程还需要活动经费,继续让吴某某给其转钱,并虚构缴纳工程保证金的事实,分别于同年6月4日、6月5日、7月2日、7月15日骗取吴某某共45万元。吴某某多次催问工程进度,刘某某怕事情败露,遂伪造中铁一局阳安二线指挥部与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于2015年11月12日以签订合同为由将吴某某骗至咸阳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楼下,然后独自携带伪造的合同进入办公楼,十余分钟后出来告知吴某某合同已签好,吴某某信以为真。2016年1月13日,刘某某又以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某10万元。同年1月25日,刘某某以给刘春明(已死亡)的工人发工资为由骗取吴某某20万元。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先后七次骗取吴某某共75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赌博和个人挥霍。吴某某于2017年初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刘某某要求退赔损失,刘某某陆续向吴某某退赔116120元,后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断绝与被害人联系。期间,略阳县XX局接到线索举报后两次对刘某某实施抓捕,刘某某以翻窗、冒充他人的方式逃跑。2021年12月17日,刘某某在略阳县钢厂农贸市场内被略阳县XX局民警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刘某某户籍证明、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合作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略阳县乐素河信用社贷款信息及还款明细、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谭某某、张某乙、毛某某、廖某某、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认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承包工程需要活动经费、缴纳工程保证金等为由,先后七次骗取吴某某共7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前科和多次诈骗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和部分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结合其罚金缴纳能力适当判处罚金,以利于其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和服刑改造。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闲聊时答应为其介绍工程。几日后刘某某称可与吴某某合伙承包中铁一局阳安二线土方工程,但需要吴某某支付活动经费,吴某某同意,并于同年5月11日给刘某某转账2.5万元。后刘某某称未承包到该工程,但其可联系到中铁一局阳安二线勉县XX段线路工程,吴某某遂让其继续联系。刘某某用其中3000多元联系上述两个工程,其余活动经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之后刘某某谎称联系工程还需要活动经费,继续让吴某某转款,同时虚构缴纳工程保证金的事实,于同年6月4日、6月5日、7月2日、7月15日骗取吴某某共计45万元。期间吴某某多次催问工程联系进度,刘某某怕事情败露,遂伪造中铁一局阳安二线指挥部(甲方)与略阳建友劳动服务队(乙方,负责人刘某某)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于同年11月12日以签订合同为由将吴某某骗至咸阳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下,然后独自携带伪造的合同进入办公楼,十余分钟后出来告知吴某某合同已签好,吴某某信以为真。2016年1月13日,刘某某又以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某10万元。同年1月25日,刘某某以给其父刘春明(已死亡)的工人发工资为由骗取吴某某20万元。

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刘某某先后七次骗取吴某某共计75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赌博以及个人挥霍。吴某某于2017年初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刘某某要求退赔损失,刘某某陆续向吴某某退赔共计116120元,后逃匿并断绝与吴某某的联系。吴某某于同年12月14日报案,略阳县XX局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并对刘某某实施两次抓捕,其以翻窗、冒充他人的方式逃跑。2021年12月17日,刘某某在略阳县钢厂农贸市场内被略阳县XX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合作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略阳县乐素河信用社贷款信息及还款明细、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谭某某、张某乙、毛某某、廖某某、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诈骗,有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综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33880元,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吴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锟

人民陪审员任国权

人民陪审员王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婷

书记员段小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