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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6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薛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赖某、张某2,被告人董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朱慧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董某虚构高额金融投资回报项目、办理落户收取手续费等事实,骗取王某1等1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49.0954万元,并用于个人挥霍。

其中:以投资房产借款、金融投资高额回报、办户口缺资金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70.33万元;以金融投资高额回报、有能力办理户口(包括学历)收取费用、本人、家人生病及孩子学杂费借款高额返息、房产冻结借款高额返息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48.0555万元;以金融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分别骗得被害人陈某1、汪某1、肖某28.6811万元、18.0688万元、12.2万元;以有能力办理落户(包括学历、证书)收取费用为名,分别骗得被害人赖某、李某、张某2、王某2、陈某2、褚某、曹某、罗某、汪某2、丁某54万元、21万元、19万元、44.5万元、30万元、14.5万元、17.5万元、6.76万元、50.5万元、14万元。

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1、张某1、陈某1、汪某1、肖某、赖某、李某、张某2、王某2、陈某2、褚某、曹某、罗某、汪某2、丁某的陈述、证人檀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相关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36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赵儆妍

人民陪审员张瑜

书记员张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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