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苏波,证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平阳县腾蛟镇虚构“投资二手车生意”的事实,以分享投资结果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1、徐某2、王某1、陈法奋、徐瑞高、蔡步迎、姜德旺等7人钱款共计1335.60万元,其中,骗取杨某1950.60万元,骗取徐某2205万元,骗取王某1110万元,骗取陈法奋30万元,骗取徐瑞高25万元,诈骗蔡步迎8万元,骗取姜德旺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2年7月31日向XX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徐某2、王某1、陈法奋、徐瑞高、蔡步迎、姜德旺的陈述,证人徐某3、谢某1、徐某4、谢某2、杨某2、姜某、徐某5、朱某、尹某、王某2、徐某1的证言,手机勘验电子资料,视频,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交易证明,微信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单,情况说明,手机截图,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10月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60万元,返还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950.60万元、徐某2人民币205万元、王某1人民币110万元、陈法奋人民币30万元、徐瑞高人民币25万元、蔡步迎人民币8万元、姜德旺人民币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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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方素秋
人民陪审员毛加宗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臻荣
代书记员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