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董某谎称可以向被害人季某提供正品“高希霸”牌雪茄烟,季某于1月19日、21日向董某父亲董某3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2,730元。期间董某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寄送假快递、伪造转账,后将货款用于个人开销。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于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00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葛立刚
书记员吴佳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