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徐检刑诉(2022)39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3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汤茹珺、赵颖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间,被告人潘某向被害人邱某虚构让其成为徐汇区政府等机关食堂供应商、区政府内超市承包商等事项,以进场费等名义,骗取邱某人民币13余万元。其间,潘某还指使他人冒充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欺骗邱某。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潘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以上主要事实。潘某到案后,通过家属向邱某退出钱款。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潘某退出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系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款并补偿,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间,被告人潘某向被害人邱某虚构让其成为徐汇区政府等机关食堂供应商、区政府内超市承包商等事项,以进场费等名义,骗取邱某人民币13万元。其间,潘某还指使他人冒充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欺骗邱某。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潘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以上主要事实。潘某到案后,通过家属向邱某退出钱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朱某、李某2、丁某、潘某、姜某、罗某等的证言,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于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予翻供,但于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全额退款并补偿被害人等,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潘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涛

人民陪审员张菊华

人民陪审员韩宝富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